
事件發生后,江油市公安局迅速介入調查,并于8月4日發布通報。經查,涉事人員為三名14歲女生和一名13歲女生。其中,劉某甲、彭某某因涉嫌毆打他人已被依法治安處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的規定,被送至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而另一名13歲的參與者劉某乙,因未達到責任年齡,僅被批評教育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這一處理結果,迅速在社會上引發廣泛討論。公眾在為警方及時處置點贊的同時,也對現行法律體系下對低齡施暴者的懲戒措施有效性提出了質疑。視頻中少女遭受的暴力傷害直觀而令人痛心,然而,僅因年齡因素,部分施暴者未能受到與行為嚴重程度相匹配的懲處,這讓許多人感到難以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這一規定的初衷,是通過專業的矯治教育,幫助這些未成年人認識錯誤、改正行為,重新回歸正常成長軌道。
更值得關注的是,現行法規在面對低齡施暴者時顯得力不從心。13歲的劉某乙僅被批評教育并責令監護人管教,這種處理方式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在公眾看來,難以對施暴者形成有效震懾,也無法充分彌補受害者所遭受的身心創傷。隨著社會發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齡普遍提前,部分低齡未成年人對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已有相當認知,而現有法律的責任年齡劃分卻未能及時適應這一變化。
當前法律體系在應對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問題上,存在明顯的空白和滯后。一方面,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嚴重暴力行為,缺乏足夠有效的懲戒和矯治手段;另一方面,現有矯治措施的執行標準和效果評估機制尚不完善,難以確保矯治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這一事件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敲響了警鐘。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如何有效預防和懲治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平衡好保護與懲戒的關系,是立法者和社會各界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未來,有必要進一步研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可行性,完善專門學校的法律地位和運行機制,加強家庭、學校、社會協同教育,構建更加科學、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矯治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