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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應用商店的“替代版體語App”。 圖片來自網絡

蘋果被控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受到中國開發者和消費者的兩面夾擊。
南都記者獲悉,已有兩家App開發公司向法院控告蘋果。兩起案件的案情類似,蘋果以開發者存在欺詐行為為由,下架相關App并封禁開發者賬戶。開發者則否認欺詐認定,將蘋果的處置做法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規制的一類壟斷行為。
兩起案件目前均在審理當中。其中一起處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程序,已完成兩次庭前會議,預計12月開庭;另一起為上訴案,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已于11月18日開庭審理。從多個公開數據庫的檢索結果來看,這是最高法首次庭審涉及蘋果的反壟斷案件。
回復南都記者詢問時,蘋果方面對案件不予置評。
另一起消費者訴蘋果壟斷的案子,也有新進展。今年5月底,一位消費者起訴的“蘋果稅”案一審宣判,法院首次認定了蘋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抽取30%傭金和強制“應用內購買”,并不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該案代理律師王瓊飛告訴南都記者,已向最高法提起上訴,案件將于11月的最后一周開庭。
誰在管理運營App Store?蘋果北京公司主體資格成審查重點
一起訴訟的順利推進,前提是找準真正的被告。但蘋果的關聯公司眾多,哪家公司在管理運營App Store,在相關反壟斷案件中常常成為爭議焦點。
目前進入最高法上訴審的上海元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元胞公司”)訴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北京公司”)案,一審就敗于被告主體資格問題。
上海元胞公司代理律師張延來告訴南都記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與上海元胞公司簽訂《蘋果開發者計劃許可協議》的主體并非蘋果北京公司,該協議明確指定的App Store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營銷者或行紀人或專員,亦非蘋果北京公司。
法院還認為,通知上海元胞公司其涉案App存在問題,并予以下架、封號的處置行為,也不是以蘋果北京公司的名義做出。
法院據此指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蘋果北京公司是App Store的運營者,或者從事了被訴壟斷行為,從而直接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但上海元胞公司認為,蘋果北京公司是App Store業務在中國地區的實際運營者之一,一審法院無視原告大量確鑿證據,并且對一些關鍵證據,以及追加Apple Inc.(下稱“美國蘋果公司”)為共同被告的申請遺漏審查,就武斷地認定蘋果北京公司不具有適格被告身份。
張延來稱,11月18日最高法的庭審上,蘋果北京公司的主體資格問題成為法官的審查重點。
另一起由北京體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體語公司”)發起的反壟斷訴訟中,美國蘋果公司和蘋果北京公司均被列為被告。
據起訴狀,北京體語公司認為,美國蘋果公司是Apple軟件和服務的提供者,《蘋果開發者計劃許可協議》《Apple開發者協議》等的制定者,并做出App上架與下架的決定等事宜。而蘋果北京公司不僅負責提供開發者申請、注冊、登錄、管理等事宜,還與美國蘋果公司共同提供軟件與服務,收取年度費用、開具發票。
美國蘋果公司與App Store業務的關聯,已有司法判決認定。
此前消費者金鑫提起的“蘋果稅”一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指出,與平臺用戶簽訂協議并收取相關款項的協議相對方為蘋果國際經銷公司,與平臺開發者簽訂協議的相對方為美國蘋果公司。蘋果國際經銷公司在App Store提供的服務和內容,以及App Store的版權均歸美國蘋果公司所有,美國蘋果公司亦負責處理該平臺運營過程產生的投訴事宜。可見,美國蘋果公司參與了App Store的經營和管理。
但南都記者檢索到的案例顯示,有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已有生效判決認定,駁回了蘋果北京公司為App Store經營者的主張。
蘋果北京公司多次援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一份生效判決為依據。這是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國蘋果公司、蘋果北京公司之間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確認了美國蘋果公司為App Store的經營者。以既有裁判文書為基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2021年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表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蘋果北京公司并非App Store的經營者”。
北京體語公司:請求判令蘋果消除對原告等中國開發者傭金收取歧視
上海元胞公司和北京體語公司兩起案件,雖然導火索均為蘋果下架各自App,但兩家開發者的訴求力度不同。
上海元胞公司更聚焦在下架App和封禁開發者賬號層面,請求法院撤銷依據不合理的開發者協議而對原告及其應用所做的欺詐認定處理,重新上架涉案App;同時解除對原告開發者收款賬戶的封號、余額清空等措施。
張延來介紹,2022年蘋果封號、清空賬戶余額時,賬戶內有經營所得收益390萬元。上海元胞公司要求蘋果返還這筆收益,并賠償因封號導致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640萬元。
而北京體語公司走得更遠,除了要求恢復其開發者賬號和體語App上架、返還賬戶收入,還進一步請求法院判令蘋果消除對原告等中國開發者在傭金收取等方面的歧視,與其他國家開發者同等對待;開放側載、許可外鏈、許可第三方應用商店上架等。
這些訴求與歐盟、美國、韓國等地針對蘋果的監管、判例相呼應。今年1月,為回應歐盟《數字市場法案》的監管要求,蘋果正式宣布在歐盟開放側載,即允許用戶從App Store之外的第三方平臺下載應用軟件。另外,歐盟的開發者可以選擇是否使用蘋果的“應用內購買”系統。
在美國,因游戲公司Epic Games對抗蘋果的案件推動,法院判決蘋果禁止應用程序提及其他支付系統的行為,違反加利福尼亞州不正當競爭法。因此蘋果不得阻止開發者采取外部鏈接、按鈕或其他引導性用語,來引導用戶使用第三方支付。這起案件的起因是,2020年8月,Epic Games修改了手游“堡壘之夜”的“應用內購買”方式,繞開蘋果應用商店的支付系統,避免繳納30%的“蘋果稅”,于是被蘋果應用商店下架。
Epic Games訴蘋果壟斷案在2020年發酵之際,代表App開發者的“韓國初創公司聯盟”向韓國通訊委員會提交請愿書,要求調查蘋果和谷歌的應用內支付模式是否涉嫌壟斷。開發者控訴自2011年以來,蘋果一直在迫使開發者使用他們特定的“應用內購買”系統,并從用戶購買中提取約30%的傭金。為了防止科技巨頭在支付方式上壟斷,韓國國會在2021年8月31日表決通過《電信業務法》修正案,要求應用商店允許App開發者使用其他支付系統。
司法和立法推動下,蘋果允許美國和韓國開發者選擇不使用蘋果的“應用內購買”系統,并不為之付費,而是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合作并支付相關費用。
而在“蘋果稅”層面,不同地區“稅收”標準不一,加劇了這項傭金政策的爭議。對于標準企業和小型企業,蘋果在歐盟分別收取17%和10%的傭金,在美國分別為27%和12%,在韓國則為26%和11%。而中國市場上,標準開發者需繳納30%的傭金,新開發者和上一年度中在App Store收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開發者繳納15%的傭金。
蘋果官網近日發布一篇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副教授居恒撰寫的報告《Apple生態系統在中國》,側面回應了“蘋果稅”爭議。報告稱,Apple的標準傭金收費結構是公開透明的,在一個地區內部同樣的收費方式適用于銷售數字商品和服務的所有開發者。對于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進行的銷售,由于當地法律法規的限制,開發者可以選擇僅為特定的Apple服務支付費用。但即便是美國、歐盟和韓國的替代收費方案仍然具有統一性,所有開發者在這些地區的銷售額均適用相同的標準。根據居恒的利益聲明,蘋果為這項研究提供了支持。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也在前述消費者控告蘋果案的判決中表示,與蘋果在中國市場最低收取15%的傭金相比,大部分安卓應用商店最低收取的傭金比例均大于15%;且部分安卓應用收取的傭金比例最高為50%,蘋果App Store最高僅30%。法院比較蘋果和安卓應用商店的傭金之后認為,蘋果App Store未實施不公平的高價行為。
針對“應用內購買”問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平臺建立管理交易往來的支付模塊后,既可以保障交易安全,也便于與開發者進行相關費用結算,還能為消費者簡化支付過程、查詢交易明細。且安卓應用商店也要求開發者接入自己平臺的應用內支付模塊。因此,蘋果強制開發者接入“應用內購買”模塊的做法,并不會產生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后果。
蘋果:持續收到針對體語App的第三方知識產權投訴
判斷一家企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按照反壟斷法規定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再論證該公司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并且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實施了濫用行為。
按照立法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包括“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中國的反壟斷立法上也有一套詳細的操作規則,來評判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比如考察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等。
消費者金鑫提起的“蘋果稅”案取得的一項突破,便是法院確立了蘋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分析邏輯,先是根據iOS系統封閉性、用戶轉換使用安卓系統的便捷程度等,確定“相關商品市場”為“iOS系統下的智能終端應用程序交易平臺”,繼而指出“蘋果在該市場顯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北京體語公司在訴狀中,將該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確立為:蘋果移動智能終端iOS系統第三方應用程序開發者Apple軟件和服務市場(下稱“開發者Apple軟件和服務市場”);把“相關地域市場”確立為全球,主要理由為蘋果的開發者市場是全球統一的,涉案的體語App也在全球范圍內銷售。這和消費者金鑫一案中法院認定的“相關地域市場”不同,后者界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區域”。
在開發者Apple軟件和服務市場上,北京體語公司進一步稱蘋果擁有100%市場份額,具有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和壟斷勢力。
回到App下架這條導火索來看,北京體語公司指控稱,這是“沒有正當理由的拒絕交易行為”。
涉案的體語App,是一款用戶可以用來測評人體姿態的應用。在案材料顯示,蘋果認為體語App存在欺詐行為,違反了《蘋果開發者計劃許可協議》,于2020年12月將應用下架,禁止北京體語公司至少一年內重新加入Apple開發者計劃。
2021年1月,蘋果在回復北京體語公司的申訴時,更新了下架App的理由:蘋果持續收到針對體語App的第三方知識產權投訴。北京體語公司對此予以否認。
一位北京體語公司負責人告訴南都記者,2020年12月底,體語公司讓另一家公司實體,以后者名義申請蘋果的開發者賬號,并成功在App Store上架了與涉案體語App完全一樣的App,名稱同樣為“體語App”(下稱“替代版體語App”)。
南都記者注意到,替代版體語App目前可在蘋果應用商店正常下載安裝。北京體語公司試圖以此說明蘋果給出的下架理由不成立,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上述北京體語公司負責人介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期就訴訟進行了兩次庭前會議,主要圍繞北京體語公司的訴訟請求、認為蘋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行為表現等問題展開,并就北京體語公司提交的部分證據進行了質證。法院安排了12月連續兩天的庭審。
案例
在美國,因游戲公司Epic Games對抗蘋果的案件推動,法院判決蘋果禁止應用程序提及其他支付系統的行為,違反加利福尼亞州不正當競爭法。因此蘋果不得阻止開發者采取外部鏈接、按鈕或其他引導性用語,來引導用戶使用第三方支付。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2020年8月,Epic Games修改了手游“堡壘之夜”的“應用內購買”方式,繞開蘋果應用商店的支付系統,避免繳納30%的“蘋果稅”,于是被蘋果應用商店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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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蘋果稅”層面,不同地區“稅收”標準不一,加劇了這項傭金政策的爭議。對于標準企業和小型企業,蘋果在歐盟分別收取17%和10%的傭金,在美國分別為27%和12%,在韓國則為26%和11%。
而中國市場上,標準開發者需繳納30%的傭金,新開發者和上一年度中在App Store收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開發者繳納15%的傭金。
采寫:南都記者 楊柳 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