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的狹窄性和認定標準的嚴苛性,對勞動者精神健康損害的救濟提出了挑戰。要破解上述困局,需從規范內涵重構與認定標準優化兩個角度著手,構建契合數字勞動場景的精神健康工傷保障體系。
從重塑工傷內涵著手逐步將精神損害納入工傷保障范疇。在日新月異的時代,法律變革往往滯后于數字技術的發展。為確保勞動者在精神健康受損時能夠獲得工傷賠償,有必要對工傷的內涵進行重塑,將其保護范圍從傳統的身體健康擴展至全面的身心健康。首先,應優先將具有清晰工作原因指向的精神健康損害納入工傷救濟體系,例如職場暴力、重大生產事故引發的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可以成為納入工傷保障的先行類型。我國2025年新版職業病目錄已將創傷后應激障礙列入,但適用范圍僅限應急救援人員,未來可逐步將此范圍擴大至所有普通勞動者;繼而,依據醫學認知成熟度,逐步將由長期職場壓力導致的抑郁癥、焦慮癥等慢性精神疾病納入工傷賠償。對于那些尚未形成醫學共識的精神障礙(如職業倦怠),應建立個案認定機制,允許勞動者提交相關證據進行個案認定,為職業病目錄的修訂積累實踐案例。漸進式擴展工傷賠償范圍必須以科學的認定標準為基礎,例如日本的“工作原因量化表”和美國的“不尋常壓力測試”。我國可借鑒其標準化思路,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建立多部門協同機制,整合現有研究成果,制定適應國情的職業相關精神障礙的醫學評估與監測標準。
優化工傷認定標準,以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為核心。相當因果關系說采用“條件+相當性=因果關系”的判定模式,在處理數字時代勞動者精神健康受損案件中錯綜復雜的事實關系與因果鏈條方面具有適應性。首先,條件關系的認定。條件關系考察行為導致損害的可能性,即 “若無該行為,則損害結果通常不會發生”。勞動者罹患精神疾病大多數情況下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并非由單一事件所導致。因此,用條件檢驗因果關系可以剔除不相關的因素,僅保留那些實質性提高損害發生概率的因素作為認定因果關系的依據。實踐中需通過階梯式審查鎖定重要事件:首先考察工作壓力類型及其致害可能性,判斷若無該工作壓力,勞動者是否仍然會遭遇相同的精神問題;其次,需要評估非工作因素的影響,即是否存在比工作壓力更為強烈的私人因素。若非工作因素的影響遠超工作壓力,則可能削弱工作壓力在因果關系中的作用,甚至導致因果關系的否定;若勞動者同時面臨非工作壓力和工作壓力,需比較兩者的原因力,此時可以參考民法典第998條針對精神性人格權侵權的動態系統論判斷規則,綜合考慮勞動者工作環境、崗位職責、個人特質等因素各自原因力的大小,結合個案進行價值判斷。例如,在朱某甲、朱某乙訴江蘇康皇環保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朱某丙在體檢后知曉自身患有基礎疾病而仍長期在高溫環境長時間加班,朱某丙的自身疾病和超長時間加班是造成其死亡的共同原因,最終判決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次,相當性的認定。相當性則是在條件關系基礎上作出進一步判斷,考察一般勞動者在相同環境下是否也會遭遇精神健康損害。域外對于一般勞動者的確立有“同種勞動者說”和“本人標準說”兩種觀點。“同種勞動者說”以年齡、職業和經驗相近的勞動者為參照標準,若在相同崗位、工作環境和工作負荷下,一般勞動者同樣可能因類似壓力罹患精神疾患,則可認定該工作壓力具有相當性。“同種勞動者說”的核心在于排除個體因素的影響,專注于客觀的工作條件和一般人的承受能力。這種標準有利于統一判斷尺度,避免個案認定的隨意性,使侵權認定更加具有可預測性;“本人標準說”認為因果關系的認定應結合勞動者自身的具體情況進行個案判斷。如果某一勞動者因其個人特質,如較低的心理承受能力、既往精神病史或特殊生活背景,在特定工作壓力下罹患精神疾患,即便其他勞動者可能不會因此受影響,該個案仍應認定為具有因果關系。我國對勞動者精神健康的保護尚處于發展階段,確定因果關系的相當性時可借鑒“同種勞動者說”,采用更為客觀的衡量標準。
現行政策規范已釋放出肯定數字化勞動管理致害因果關系的信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第 8 條明確,若用工管理算法規則存在違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交通規則或公序良俗等不合理情形,勞動者主張算法規則不具法律約束力或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應依法支持。該條款中 “因該算法規則不合理造成的損害” 的表述,認可了算法致害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成立。更具突破性的是,此規定采用“生活經驗法則”“交通規則”“公序良俗”等客觀標準作為因果關系推定依據。這意味著,只要算法規則違背上述客觀標準,無需勞動者承擔額外舉證責任,即可直接推定因果關系成立,極大降低了勞動者維權的證明難度。通過內涵的拓展與認定標準的重構,構建起契合數字勞動場景特點的精神健康工傷保障體系,有效回應時代需求,切實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并為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勞動法治保障。(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田野;天津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李悅欣)(本文為2024 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數智時代勞動管理中算法深度應用的社會影響與法律治理研究”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