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首部聚焦檢察偵查工作的
法治題材大劇《以法之名》
收官完結。

該劇講述了海東省檢察機關在省委政法委、省檢察院領導下,高質效偵辦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維護公平正義、護航社會發展的故事。
本期【追劇普法】
一起來看《以法之名》
中的法律問題!

檢察官喬振興自殺前,留下了一段錄像,稱自己是黑惡勢力“保護傘”,最終被發現溺水而亡。
檢察官等國家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可能涉及多個罪名。
如果檢察官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檢察官本身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參加者,同時又對該組織進行包庇、縱容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重處罰。
如果檢察官等國家公職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包庇、縱容的行為同時還構成包庇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如果事先有通謀而實施支持、幫助、包庇、縱容等保護行為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經查,萬海集團通過暴力手段強迫交易,低價強搶東平市集散交易中心,并犯下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罪行。但就在萬海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開庭現場,檢察官宣讀公訴書時,在下方旁聽的萬海集團律師張文菁卻當庭喊冤,堅稱萬海是遭人栽贓陷害,隨后被法警拉出法庭。
法院在庭審之前都會宣布法庭規則,但通常是針對旁聽人員而不是針對被告人。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有時難以將其合法辯護與擾亂法庭秩序明確區分,所以在適用相關法律規范時應當更加慎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張文菁一心想證明自己不是萬海黑社會組織的主要參與人員,在其當庭申辯后,背后一直有人以各種手段威脅她,甚至在看守所中以其女兒的安全警告張文菁不要亂講話。
根據劇中情節,其種種行為首先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此外,以危害親屬人身安全等手段威脅證人作偽證,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年前,喬振興與洪亮共同主辦的“一·三一”槍擊殺人案,因當時有人從中作梗,導致抓錯了主犯。真正的兇手實為王大有,而其背后的“老師”為保他周全,威逼利誘孫一虎頂罪。最終,孫一虎被判處死刑。
劇中,“老師”的行為本質上是以故意殺人的手段去威逼利誘孫一虎作偽證,涉嫌構成妨害作證罪、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老師”明知“一·三一”案涉及人命,孫一虎一旦“頂罪”極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仍然威逼利誘其以頂罪的方式放棄生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故意殺人罪重于妨害作證罪,故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此外,孫一虎頂罪的行為也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其已被執行死刑,故不予追究。

為了奪取萬海家的礦產,陳勝龍與熊磊蓄意策劃了一場礦難,導致人員傷亡。調查組深入調查后發現,其中竟有警方人員暗中操縱。
首先,姜紅軍銷毀證據的行為,觸犯了幫助毀滅證據罪和徇私枉法罪,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而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因徇私枉法罪的刑罰更重,應當認定為徇私枉法罪。
但是,姜紅軍徇私枉法的動力之一,是收取了賄賂。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今天的追劇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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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追劇普法】
我們不見不散~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振宇律師的專業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