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記者從哈爾濱法院獲悉,2024年,哈爾濱市兩級法院妥善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397件,為品牌強省強市建設、文化產業健康發展、新質生產力發展注入司法動能。同時還發布了2024年哈爾濱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部分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冒用老牌國企名頭中標國能電廠項目獲利4000萬 法院判決賠償獲利總額50%
某鍋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五十年代老牌國企,在業界具有很大影響力。2017年至2019年間,哈爾濱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在投標中冒用某鍋爐公司授權、資質、業績、圖紙等資料和經營信息,中標國能某電廠、華電某電廠等23個項目,獲利4000余萬元。
法院認為: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哈爾濱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企業名稱中含有某鍋爐公司企業名稱的簡稱,冒用某鍋爐公司業績、圖紙、資質、授權進行投標的行為,足以使得交易方誤認為其與某鍋爐公司存在特定關系,導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冒用業績材料中包含的客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客戶信息,某鍋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請求保護的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哈爾濱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未經某鍋爐公司許可,使用包括某鍋爐公司商業秘密的業績材料等進行投標,侵犯了某鍋爐公司商業秘密。綜合考慮案涉項目系公開招標項目,某鍋爐公司未投標及投標也存在不中標的可能,酌定以哈爾濱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獲利總額50%作為賠償數額。判決:哈爾濱某電力公司賠償1700余萬元、北京某公司賠償350余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判后,各方均未上訴。
涉“中科發5號”水稻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五常某種業公司取得“中科發5號”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實施許可權。泰來某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從王某等農戶手中回收“中科發5號”水稻,并雇傭農戶使用脫毛機、比重機、渦選機加工成水稻種子,灌裝后以“繁育用種10號、11號”名義向農戶銷售。
經檢測,被訴侵權種子與“中科發5號”差異位點數量為0。泰來某種業公司銷售水稻種子共計50余萬斤,銷售額177萬余元。五常某種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泰來某種業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法院認為:泰來某種業公司行為構成侵權,且主觀存在侵權故意、侵權銷售量大,且以無標識、標簽的包裝以及未審定品種名義銷售授權品種,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侵權主體性質、經營規模、影響力及侵權行為性質等,確定1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據此判決:泰來縣某種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4.2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8萬元,共計106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
偷梁換柱短視頻平臺賣他人種子 法院判決停止侵權 賠償10萬元
某種業公司以受讓方式取得“遠科105”植物新品種權。2023年12月,某種業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大量名為“德育008”、實為套包“遠科105”玉米種子銷售現象。某種子商店購進大量標注為金昌市某種業公司生產的“德育008”玉米種子準備對外銷售。經檢驗“德育008”種子與“遠科105”品種近似。某種業公司遂以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金昌市某種業公司、某種子商店及其經營者王某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某種業公司舉示的“德育008”玉米種子包裝照片與“劉某某”快手視頻、王某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被訴侵權種子包裝相同。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某種子商店的經營者王某通過微信以發送袋裝種子照片等方式向他人推銷被訴侵權種子,并稱“其他農戶種植后,產量好”;“劉某某”的快手視頻顯示王某現場銷售被訴侵權種子。某種子商店前述推銷被訴侵權種子的行為構成許諾銷售,且實際對外銷售了被訴侵權種子。王某妻子于庭審現場通知視頻發布者刪除視頻證據。據此判決:某種子商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涉員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某軟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5日,經營范圍增加后包括計算機軟件開發、技術服務、銷售辦公用品、計算機耗材、會計代理記賬等。北京某軟件公司自2017年8月16日起授權某軟件公司代表其對使用其軟件的預算單位的財務核算系統進行日常服務。郝某、張某在某軟件公司工作期間,負責為已經安裝北京某軟件公司財務核算系統的各單位提供軟件日常維護等服務。二人任職期間,某科技公司成立,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開發、技術服務,批發兼零售辦公耗材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均為郝某的親屬,監事王某系郝某妻子。
期間,郝某、張某在以某軟件公司名義為客戶單位提供服務時,與客戶簽訂了以某科技公司為主體的合同,并提供某科技公司的賬號收取合同價款。二人離職后,均未與某軟件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仍為某軟件公司的部分客戶提供軟件維護及代理記賬服務,或銷售耗材。某軟件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郝某、張某、王某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其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因使用涉案軟件的預算單位數量明確、相對固定,且長期需要進行財務核算,因此該交易機會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合理預期性,應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權益。郝某、張某在某軟件公司任職期間,共同故意冒用該公司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王某系郝某的妻子,共同參與上述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但二人離職后與某軟件公司在同類服務中展開競爭,相關客戶自愿選擇接受其提供的服務及商品,是市場競爭的常態。盡管依一般社會觀念,二人作為某軟件公司長期培養的員工,離職后從事與該公司相同客戶的相同業務,并不合于個人品德的高尚標準,不應鼓勵和提倡,但并不當然意味著作為經濟人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判決:郝某、王某、某科技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萬元,張某某對其中的6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各方均上訴,黑龍江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涉“惠普生”商業詆毀糾紛案
“惠普生”品牌創建于2002年,在醫藥、保健品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黑龍江某公司是“惠普生”保健品的全國總經銷商,在全國范圍內銷售“魚油天然維生素E軟膠囊”等多種保健品。南寧某公司與黑龍江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均經營帶有“惠普生”標識保健品。2019年10月12日起,南寧某公司以郵寄方式向黑龍江某公司生產商和經銷商發送《告知函》《律師函》,稱黑龍江某公司經銷的“魚油天然維生素E軟膠囊”等24個保健品侵犯南寧某公司“惠普生”商標權。黑龍江某公司認為,南寧某公司罔顧其“惠普生”標識已被多地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侵權事實,通過錯誤解讀商標授權程序的行政判決、引用對其有利的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在前述函件中發布虛假的誤導信息,導致黑龍江某公司及其商品的商譽受到嚴重影響,遂起訴請求南寧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法律不禁止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帶有侵權警告性質的函件與涉嫌實施侵權行為主體協商解決糾紛,但權利人發送侵權警告應適當,善盡謹慎注意義務,披露據以判斷涉嫌構成侵權必要信息,不能濫用侵權警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果權利人為謀求市場競爭優勢或者破壞競爭對手優勢,濫用侵權警告,則超出權利行使正當邊界,可能構成商業詆毀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南寧某公司在警告函中,僅引用對其有利的未生效民事判決,未向他人披露對其不利的生效民事判決,并對行政判決進行誤導性解讀,得出黑龍江某公司經銷的“魚油天然維生素E軟膠囊”等商品構成商標侵權的結論,導致黑龍江某公司客戶對其相關商品和商譽產生質疑,且部分客戶已經終止繼續經營帶有“惠普生”標識保健食品,給該公司商譽造成現實損害,構成商業詆毀。故判決南寧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170余萬元。南寧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涉“珍珍”荔枝味罐裝汽水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近似標識糾紛案
廣東某公司的“珍珍”荔枝味罐裝汽水(330ml)飲料在我國北方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自2016年起,“珍珍”荔枝味罐裝汽水(330ml)飲料包裝就使用紅色底色、橢圓形金色邊框、銀白色六邊形圖形的裝潢,該設計簡約獨特,給予消費者深刻視覺印象,能夠與其他同類商品相區分,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由黑龍江某公司生產并銷售、在某麻辣燙店內售賣的“某森”荔枝味果汁飲料(250ml)的裝潢與“珍珍”荔枝味罐裝汽水(330ml)飲料相比,整體使用的裝潢文字及盒體顏色、銀白色六邊形背景、銀白色橢圓形與其金色邊框、各部分元素布局排列等體現的視覺效果及整體風格與“某珍”荔枝味罐裝汽水(330ml)飲料基本一致。廣東某公司以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近似的標識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涉案企業和店鋪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在對比商品裝潢時,應當堅持整體觀察和隔離觀察的方法,除考慮文字內容、含義等外,還要考慮其色彩、排列順序、字體和字形大小等在整體裝潢中的地位和作用,考慮其是否影響該商品的識別性。作為同行業競爭者,黑龍江某公司理應知曉“珍珍”荔枝味罐裝汽水(330ml)飲料的知名度,但仍在生產的同類飲料上使用了與廣東某公司“珍珍”荔枝味罐裝汽水極為相似的裝潢,具有攀附廣東某公司市場知名度的意圖,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或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珍珍”品牌具有某種聯系,從而獲取一定的競爭優勢。某麻辣燙店銷售侵權商品,亦構成侵權。故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黑龍江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黑龍江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涉“視聽作品放映權保護范圍”案
鄧某經人介紹與某公司就加盟開設店鋪事宜商談。2022年10月20日,鄧某向某公司支付加盟費99,800元。某公司為鄧某訂購桌椅、電腦等用品。11月10日,鄧某與某公司簽訂《某品牌及技術許可使用協議》,約定某公司授權鄧某在桂林市開設使用某品牌及技術的店鋪;鄧某須支付加盟費139,000元;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某公司在收到鄧某全額費用后30天內向鄧某提供開店所必備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協議簽訂后,鄧某需安排三名專業工作人員到公司總部免費參加培訓。后某公司向鄧某提供培訓服務。鄧某以未掌握技術及資金困難為由,拒絕選址開店,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加盟費99,800元。
法院認為:案涉協議未約定冷靜期,但依據法律規定,鄧某可在合理期限內享有單方解除權,但時間不宜過長,應以3個月為宜。案涉協議于2022 年11月10日簽訂,鄧某在時過一年多后,于2023年12月11日才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超出法定冷靜期的合理期限。但案涉協議的履行需要雙方相互配合,不適于強制履行,在合同陷入僵局情況下,為避免擴大損失,鄧某請求解除合同符合實際,予以支持。某公司并不存在違約行為,鄧某稱因未掌握技術及資金困難等原因不能開店,未盡到商業經營主體應盡的審慎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量某公司付出的人力、知識產權、設備等成本及鄧某的過錯程度,判決某科技公司返還40%的加盟費。
郭某某、尹某侵犯著作權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郭某伙同尹某、都某(另案處理)未經《十二之天貳》游戲作品著作權人黑龍江某公司許可,私自架設《十二之天貳》私服,并命名為十二之天貳超越,吸引玩家充值并獲取利益,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2萬余元。其中,郭某負責技術維護,非法獲利3萬余元,尹某負責收取玩家充值款,非法獲利3千余元。經鑒定,“十二之天貳超越”游戲和《十二之天貳》游戲服務器端文件相似度81.71%,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尹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判令:郭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尹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千元;沒收二被告違法所得。各被告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肖某甲、肖某乙侵犯著作權、毛某銷售侵權復制品案
2017年1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二人在其經營的某圖文快印社大量印刷盜版英語教材,通過拼多多網店等方式銷售給被告人毛某等人。肖某甲、肖某乙對外銷售盜版英語教材金額100余萬元。偵查機關在某圖文快印社當場扣押盜版英語教材配套練習冊105冊、盜版英語教材18冊。2017年10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人毛某明知盜版,仍從某圖文快印社購進盜版英語教材,并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進行銷售,以快遞等方式郵寄給買家。毛某購買英語教材影印版794次,合計32萬余元;對外銷售英語教材影印版1089次,收入合計35萬余元;獲利近3萬元。偵查機關在毛某住處當場扣押盜版英語教材配套練習冊113冊、盜版英語教材27冊。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案涉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毛某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銷售貨值達到三十萬以上,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毛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肖某甲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肖某乙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毛某某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龍頭新聞·生活報?記者:欒德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