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小學副校長強奸未遂案引起熱議。lexrvulescu丨500px丨視覺中國丨圖
2024年4月25日下午,甘肅省臨夏縣一小學校園內,副校長馬某與六年級女生王小惠(化名)走進了心理咨詢室。大約10分鐘后,兩人走出咨詢室。
這是改變馬某命運的10分鐘。當天放學后,王小惠即向母親告知,自己被馬某性侵。很快,這一信息也被反饋給學校老師及校長。當日22時許,校長報案。次日,馬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該案一審宣判,認定馬某強奸未遂,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馬某對判決結果并不認可,提起了上訴。其二審辯護人湯弘揚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會見時,馬某堅稱沒有試圖性侵或猥褻王小惠。他認為,法院一審判決的主要依據是王小惠的陳述,在案證據難以證明馬某有犯罪事實。
該案件的情況經媒體披露后,引發網友熱議。在一位曾代理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的律師看來,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定罪標準通常較低,結合案發經過是否自然等因素,排除誣告、陷害后,法院基本都會采信被害人陳述。
根據一審判決書,53歲的馬某作為副校長,也是六年級一班的道德與法治課教師,無前科。17歲的王小惠為該班學生,自出生后一直未報戶口,沒有按規定年齡入學。直到2018年,她才補報戶口和到小學注冊報到。
臨夏縣人民法院認定,2024年4月19日,馬某添加了王小惠的微信,并與其在微信上聯系過兩次。4月25日下午道德與法治課時,馬某組織學生在操場上自由活動,其間與王小惠及數位女生閑聊。隨后,馬某與王小惠一邊聊天,一邊進入教學樓一樓的心理咨詢室。
進入咨詢室后,王小惠在馬某的多次要求下關上了門。隨后,馬某一邊向其介紹室內設備及其用法,一邊用手摸王的多個身體部位。王小惠欲借故離開,馬某將100元錢裝在王的褲兜內,要求不要將此事告訴他人。隨后,他欲與其發生性關系,被王推開。馬某以副校長的身份相威脅后,讓其離開,自己也隨后離開,整個過程持續約10分鐘。
離開咨詢室后,王小惠找到同學祁某某,告訴她馬某欺負她,摸了她,并給了100元。祁某某提議將錢還回去,于是兩人趁無人之際,將錢偷放在馬某辦公桌電腦鼠標墊下。放學回家后,王小惠告知母親此事,其家?向學校反映此事后,校?報案,遂案發。
法院認為,馬某利用特殊身份脅迫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強奸罪。其已著手實施強奸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馬某為逃避法律制裁,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拒不供述,無認罪悔罪表現;其在本案系特殊照顧職責人員,社會危害性較大,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應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認定馬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湯弘揚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此前會見馬某時,馬某均否認曾試圖性侵或猥褻王小惠。
依照判決書中馬某的供述,兩人在進入心理咨詢室后,自己向王小惠介紹了一些設備的用法。他此前沒收過一些學生零食,王小惠詢問了此事:“昨天那個學生那么多零食,你也沒給我。”馬某答:“別的學生的零食,給不成。”王說:“家里人不給我錢,我沒法買零食。”馬某稱自己便給了她100元,王小惠不要,他將錢裝到她的褲兜里。隨后,王小惠因故離開,他也很快離開。
在湯弘揚看來,一審判決認定馬某犯強奸罪存在一些疑點。其一,物證方面過于薄弱。判決書顯示,案發次日,當地一家醫院為王小惠開具了診斷證明,7月1日再有另一份診斷證明,兩份均稱王小惠處女膜完整。王小惠父母也均作證稱,王在事發當天放學回家后,沒有洗澡或更換衣物。另一份情況說明顯示,從王小惠處提取的黑色三角內褲未發現可疑斑跡。其次,法院判決主要采信了王小惠與其他證人的陳述,但前者同樣存在疑點,后者則主要為王告知他們的傳來證據。湯弘揚稱,依據判決書中王的陳述,馬某與其發生了性關系。然而,在案證據很難支持這一說法。
事實上,檢察院與法院也認同這一點。判決書及原起訴書顯示,一審過程中,臨夏縣人民檢察院曾變更起訴,由指控馬某強行與王小惠發生關系,變為指控馬欲與王發生關系,但被推開。法院亦認為,王小惠在馬某對其實施性侵的陳述上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且多項物證均能證明馬性侵王、事后有液體流出等陳述缺乏真實性。然而,王小惠存在虛假陳述,不意味著她對其余事實的陳述均不屬實,王的其余陳述最終被法院認定能與證人證言互相印證,也能與王在案發后第一時間告知同學、老師、家長等事實相符。
“整體來說,如果我是辯護人,很難被這份判決書說服。”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她曾在多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擔任過受害者代理律師或被告辯護人。
在該律師看來,目前在案指控馬某有罪的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但被害人關于發生性關系的關鍵陳述已被證實缺乏真實性。在無其它證據的情況下,采信被害人的其它陳述難以令人信服。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彬也代理過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他與前述律師意見接近,此外他認為,馬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強奸還存疑,即便檢察院所控屬實,馬的行為是強奸未遂,還是求奸未成,也值得商榷。求奸指要求通奸,不具有強奸故意,客觀上往往表現為口頭提出要求或有舉動進行挑逗,不以強奸罪論。
鄭子殷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與前述受訪律師持相反意見。他稱,僅從判決書看,法院在最終定罪時,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證言,還結合了其他證人的口供,以及監控視聽材料等,“兩人進入心理咨詢室約10分鐘,這個情況是異乎尋常的”。再結合未成年被害人與被告人之前沒有過多交集,根據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等可能,最終予以判定。
鄭子殷稱,審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時,法官可以運用的原則,是內心確信原則,其體現在對證據可靠性的審查上。理想狀態下,此類案件存在DNA等醫學證據,但實踐中,性侵通常是一對一、場所封閉的,受害者也沒有第一時間報警。此外,未成年人年齡較小,心智尚不成熟,認知能力低,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缺失,通常僅將性侵害歸類為“被欺負”。這類案件的被告人又通常拒不認罪,或者認較輕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被害人陳述成為主要的證據來源,這就要求法官考慮證據的內部可靠性,如被害人陳述的穩定性、邏輯性等。
前述不具名律師也承認,根據2023年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在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基本上是以被害人的陳述為中心構建證據體系。
據該意見,對未成年被害人陳述,應當著重審查陳述形成的時間、背景,被害人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陳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陳述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低齡未成年人對被侵害細節前后陳述存在不一致的,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綜合判斷其陳述的主要事實是否客觀、真實;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了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實相關的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并且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前述律師稱,此類意見確實有助于打擊犯罪,但也帶來了另一值得探討的結果。“我們作為辯護人,確實在司法實務中看到了,這類案件的定罪標準太低了。”
前述不具名律師介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辦案機關一般會重點審查案發是否自然,排除誣告陷害,如無其他證據證實被害人存在不實陳述,一般會傾向于采信被害人的陳述。
這名律師稱,想要做出進一步的判斷,需要參考案件卷宗,但根據判決書,本案作出有罪判決也不意外:其一,王小惠在案發后很快就和同學、父母、老師講述了此事,學校校長又在案發當天報警,比較及時。其次,兩人存在師生之間的特殊關系,檢察院又指控馬某曾私底下用微信約過王小惠,馬某該行為與其身份不太相符;兩人處于咨詢室內時,關了門,拉了窗簾,馬某還給了王小惠100元,而他的供述中對于這些行為的辯解缺乏說服力。
在她看來,馬某二審如想出罪,實質上要自證清白,但囿于各種客觀原因,這并非易事。
“馬某的確很難自證無罪。與異性學生單獨相處,本就不應該關門,這倒是提醒了教育部門應當制定一些與學生交往的行為守則,既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又可以保護教職工。”鄭子殷說。
湯弘揚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針對一些案發經過中的疑點,他與團隊在會見時詢問過馬某,也查閱過卷宗。例如,檢察院指控馬某主動多次發消息給王小惠,約其見面,但被拒絕。湯弘揚稱,他在閱卷后發現,是王小惠主動給馬某發消息,馬當時正在爬山,就給她發了一張風景照,兩人簡單聊了幾句后,馬詢問王是否要一起來;至于為何在咨詢室內要關門、拉窗簾,湯弘揚轉述馬某的說法稱,他不記得門是不是關著的,但他自己沒有關門,也沒有讓王小惠關門。當地風沙大,他怕咨詢室內進灰,所以進門后順手拉了窗簾。湯還稱,馬某堅稱100元是買零食,他如今也覺得金額不合適,只是當時手邊只有100元紙幣。
不過,湯弘揚未向南方周末記者提供該案卷宗以供查證。此外,談及誣告的可能性時,湯也承認,他尚未找到王小惠誣告的原因。
10月21日,南方周末記者致電臨夏縣人民法院,希望了解一審判決詳細情況。該院接線工作人員稱,此案正在辦理中,其不了解該案詳情,也不便給相關電話咨詢。10月25日,南方周末記者致電王小惠的父親,希望了解其對一審結果的回應,但他并未受訪。
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