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梅縣區法院審結一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判決被告登記的美術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美術作品的一切侵權行為,并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嚴厲打擊被告的剽竊行為。
2006年4月原告創作完成涉案美術作品,并進行登記,同時以該美術作品圖案形象注冊商標,廣泛用于某醫藥用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當中。被告系原告的同行業競爭者,2015年4月起被告在其網絡店鋪所售多款與原告相同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該圖案形象,并于2023年8月對該圖案進行登記,導致原、被告持有不同作品登記機關頒發的同一美術作品登記證書。2025年1月,被告以其系涉案美術作品的真實著作權人為由對原告關聯網絡店鋪所售產品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平臺投訴,導致原告關聯網絡店鋪所售商品鏈接被下架,從而引發糾紛。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的作品著作權登記采取自愿登記制度,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作品僅作形式審查,作品登記證書上載明的著作權人并非一定與事實相符。法院就原、被告登記的作品細節一一進行比對,結合創作完成時間、設計思路及行業接觸可能性等因素,最終確定真實著作權人為原告,被告雖有登記證書但并非真實著作權人。綜上,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創作高度和審美意義、市場經濟價值、被告侵權時長、侵權主觀故意性、侵權情節及其投訴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的基礎上,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梅縣區法院自集中管轄梅州市知識產權一審案件以來,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將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深度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積極回應司法新需求,以高質量司法實踐守護創新發展的源頭活水。
文 | 記者 丘銳妮 通訊員 李露 馬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