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旅游:開辦個人赴港澳旅游業務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游。
(五)逗留: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隨任、就學、就業人員,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居留的就業人員親屬。
(六)人才: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6類內地人才。
1.杰出人才,即對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包括: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諾貝爾獎等國際知名獎項、國家級獎項獲得者,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領域取得國際公認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在世界一流大學、科研機構擔任正教授、正研究員職務人員,世界五百強企業聘雇的科學家,北京市、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水平人才,廣東省人才優粵卡A卡持卡人以及對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人員。
2.科研人才,即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科研機構包括:國家實驗室及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直轄市)屬科研院所、省(直轄市)實驗室及分中心、內地與港澳聯合實驗室、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以及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單位等。
3.文教人才,即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包含外省區市高校在京、滬、粵辦學機構),北京市、上海市高水平大學,廣東省發布的廣東省高水平大學,以及香港中文大學(深圳)、香港科技大學(廣州)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內地與港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
4.衛健人才,即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的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主要包括:衛生專業技術人才(醫療類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藥學類副主任藥師及以上,護理類副主任護師及以上,技術類副主任技師及以上)、衛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員及以上)。
5.法律人才,即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以及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法律人才。
6.其他人才,即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強企業總部及其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地區總部高級管理人員,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與智能制造等產業高端人才,重點發展領域、行業聘雇的內地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北京市、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人才,廣東省人才優粵卡B卡持卡人,仲裁機構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在北京、上海或者粵港澳大灣區連續工作滿3年的人員等。
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
(七)其他:因就醫、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澳門)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赴澳門參加會展活動、從事演藝活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