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法律援助覆蓋范圍,增加制度供給力,是“兜”住有援助需要的群體的應有之義,也是《規定》修訂后的一個顯著特點。
基于此,《規定》明確涉及民事、行政領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范圍,規定“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等九類情形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其中,在銜接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將“請求產品質量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因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偽劣生產資料,導致農業生產經濟損失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納入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針對一些特定情形,天津在修訂《規定》時規范了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范圍。《規定》明確“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張相關權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其中,在銜接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將“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的情形,納入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范圍。
《規定》同時明確,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于“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體”“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等六類情形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規定》明確涉及刑事領域通知辯護的范圍,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未成年人”等六類情形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規定》還明確了窗口、電話、網絡、上門服務等多種方式,為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服務提供便利。”李明介紹說,目的就是讓符合條件的人民群眾獲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