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社保繳費、競業限制等 最高法發布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回應司法實踐需求,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司法解釋堅持穩就業優先與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相結合,引導用人單位更好履行穩崗社會責任。其中,司法解釋回應實踐中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判斷標準的爭議,明晰了應認定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避免用人單位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轉包、分包、掛靠、混同用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現象,司法解釋
為促進人才有序流動,司法解釋規定,
同時,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衡平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利益。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法當天還發布了6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具體體現此次司法解釋確立的相關規則,推動各方更好理解適用。據悉,最高法將通過繼續發布典型案例、不斷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庫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簽了協議就可以不繳社保?法院判決協議無效
公司提出不繳納社保,每月多給一筆補助,還要求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入職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介紹,聲明的主要內容是朱某自愿申請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補助,如果將來補繳社保應當將補助退回。一個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一個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朱某和保安公司已經簽署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朱某又以保安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合同。保安公司是否要支付朱某經濟補償呢?
張玉賢介紹: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雙方對聲明簽署過程各執一詞,但這份聲明的內容已違反我國法律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張玉賢介紹,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這是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具有強制性。本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保障的權利,也損害了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所以這份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法院最終認定,因保安公司沒有依法為朱某繳納社保,朱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補償情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企業逃社保難逃責 員工棄社保失保障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終將難逃補繳和補償責任,而勞動者若為眼前的補助放棄社保,也將丟掉醫療、養老等長遠保障。
法官提示,一些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來換取眼前的補助,短期來看,勞動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但存在很大的風險,也損害勞動者自身的長遠利益。
張玉賢介紹,比如:
這些對于勞動者而言,都是實實在在的風險和利益損失。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將失去通過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和成本的機會。勞動者本應通過社會保險享受的待遇,如醫療費報銷、工傷賠償、生育津貼等,都轉而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方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無效的。
張玉賢介紹,對用人單位來說,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短期來看是節約了社保成本,但從長遠來看也存在著兩個風險:
法官表示,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支持勞動者關于經濟補償的請求,有利于糾正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協議、聲明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義務,倒逼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